欠債還錢 天經地義
1.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CHDV%2c113%2c%e5%8f%b8%e7%a5%a8%2c382%2c20240325%2c1&ot=in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聞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倫言
相 對 人 明躍國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樹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1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300,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17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號:TH0000000號),內載金額新臺幣300,000,000元,未載到期日,詎於民國113年3月17日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 https://m.tianyancha.com/proclamation?id=4ozzmo97m1775ce72a2dda1a3l51md99&name=%E7%AB%8B%E5%92%8C%EF%BC%88%E6%BC%B3%E5%B7%9E%EF%BC%89%E5%AE%9E%E4%B8%9A%E6%9C%89%E9%99%90%E5%85%AC%E5%8F%B8&gid=undefined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
(2024)闽0602民初2725号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立和(漳州)实业有限公司,
王绚臻,
吴树曜
开庭时间
2024-07-02 09:00
排期日期
-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立和(漳州)实业有限公司,
承办部门
-
审判长/主审人
-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法庭
廠商自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