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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與期望待遇嚴重不符。
一開始該公司主動發面試邀請給我,因本職缺待遇寫面議也不知道具體薪資範圍,但在我的履歷中有明確寫出現職薪水與期望待遇的前提下,應可認為:該公司經評估後可以給出相應的薪水,才發面試邀請進一步協商。
到該公司面試後,一開始與人資談完,再與副總對談結束後,副總才提出因為我的工作經驗三年算偏低,所以核薪不會到我的期望待遇。稍微打聽差多少,副總回答大約差一萬元。
那不是比我現職還低了嗎?副總說是,不過有年終一個月。
我在履歷上除了現職月薪以外還寫了年薪,完全可以看出我現職年終有超過兩個月以上。
是以,該公司發面試邀請根本沒考量我的現職薪資與期望待遇,直接把人找去面試後才理直氣壯地表示「你應徵的新工作比你現職薪水更低、年終更少」。
請求職者三思該公司「待遇面議」並非評估完您期望待遇後才會發出面試邀請,而是按照他們自己的「工作經驗」標準核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