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第一個在台中JV(聯合承攬)的案子。業主是在七期蓋豪宅的Pao Hue* Property Development。我擔任的是口譯。

公司在104的徵才寫得很簡單。我實際到台北面試才錯愕地知道我應徵的職務為約聘。(從台中到台北面試沒有給予車馬費)應徵的工作場所在工務所,但面試時並未說明出勤時間須按照工務所,所以我一直以為是按照勞基法休六、日。

公司未實施任何教育訓練。第三天就正式上工。

在試用期應當通過了的幾天後,直屬上司突然通知我試用期被延長一個月。理由是「公司無法評價我的口譯能力」。(我貼身為上司口譯,不知道公司怎麼會用這個不合理的藉口)

雖有特別雇用我作為此案子的專任口譯,但業主一直希望由我的前輩負責會議口譯。後來,我業務中的口譯部分幾乎被抽走,而我的頭銜也由「翻譯」改成「助理」。(但實際上還是有負責書面的筆譯)

業主期望即戰人才,公司也知道我的經歷。未能得知兩者期望落差的原因。

在試用期多延了一個月後,又被告知多延長兩個月。也就是我的試用期長達半年。(延長試用期只限一次,一次以上不合法)這次延長的原因曖昧不明,說要等業主匯工程款,我才能轉正(但之前業主早已匯過款,而其中也包含我的人事費用)。

我進來沒多久,就親自經手一位同屬約聘同事的資遣。沒多久,派駐此案的一位日本人也被調走。

說好的第二次延長試用期也到期了。主管沒有說甚麼。但不久就迎來突如其來的資遣通知。公司再再延長試用期,似乎就是為了這天的準備。公司的理由是不適任。(總公司的人資負責資遣事宜,但顯然不清楚工務所的狀況)但後來我接到的離職證明書,上面的離職原因是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二款「虧損」。公司說已虧損五年以上,但新的案子聘請了新的員工,又用虧損為理由資遣新聘請的員工。

因不適任而被資遣,但在離開前還被要求交接工作。甚至在離開前幾天被指派新的工作…。主管非常地膽小,從我被告知資遣到離開的一個月期間,從沒跟我說過任何關於資遣的一字半句。

一個公司可以同時雇用很多員工,可是一位員工一次只能為一間公司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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