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責任制,上班一個月後領薪水才知道
告知後老闆不斷強調面試一定有說
但我如果是責任制就絕對不會任職,所以認為這種說法非常不負責任
忘了是哪年離職時,老闆甚至提出監視與監聽內容
在此告訴所有人,監聽在台灣完全違法,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構成刑法第315-1條第2款「妨害秘密罪」;與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也構成通訊保障與監察法第24條的「違法監聽罪」。
更何況老闆完全覺得自己理直氣壯,這點非常不可思議
甚至還問我要不要調給我聽聽看
現在的我就會直接錄音存證 然後請她調給我看
接著錄影,然後告訴她這不僅違法還非常沒品,只能說還好離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