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假是法規明文規定保障女性員工的,且不需要提供任何證明,雇主不得拒絕,更不可藉此苛扣全勤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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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一年內可請幾天「生理假」?「生理假」算病假嗎?
事實上,生理假此一假別並無規定於《勞動基準法》,而是2002年《性別工作平等法》制定後,「生理假」一詞才正式為勞工可申請假別之一。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如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每月可以請生理假1天。而全年請假日數未超過3天,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天數則數併入病假計算。
因此女性受雇者每個月都有1天的生理假可以申請,但若1年申請超過3天生理假,超過的部分需要併入病假計算。
Q2:請「生理假」需要提出證明嗎?
答案是:不需要。
勞動部曾呼籲勞資本應誠實互信,雇主雖可以要求提出證明,但生理假之原因通常較為固定,若要求每次生理假都須提出醫師證明,則非屬必要之範圍。因此〈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也已修正,申請生理假時不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若雇主要求受僱者必須提出生理假之證明文件始給假即屬違法,受僱者得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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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請「生理假」有薪水嗎?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生理假不論一年有無申請超過3天而併入病假,薪資一律都是「減半發給」。
Q4:如超過可申請天數、改請「病假」薪水要如何計算?
因病假工資折半發給,月薪制之勞工經常遇上薪資比例扣除的問題。
日平均工資計算方式各企業做法可能不同,常見以30天為基準,也有以該月實際天數為基準。
如以30天為基準,而員工月薪 30,000元請病假1天,則當日病假工資折半為 500 元(30,000 ÷ 30 ÷ 2=500),該月薪資為29,500元整。
Q5:領基本工資的勞工,請「生理假」還可扣薪嗎?
《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有問題是當勞工僅領基本工資,而請生理假時當天工資折半發給,如果因此低於基本工資合法嗎?
此問題與「事假」、「病假」相同,因生理假當下勞工並未提供勞務,而依照「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而低於基本工資,是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
【範例】例如勞工請生理假一天,則其當月薪資不得低於25,960元(即26,400元 - 440元)。
※註:以112年的基本工資26,400元為例:26,400 ÷ 30天 ÷ 2=440元
Q6:若雇主拒絕員工申請「生理假」,可以申訴嗎?
提醒雇主,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1項,雇主不得拒絕勞工申請生理假。
若雇主恣意拒絕給假,已經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可以依第38條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
雇主若違反前述規定或故意刁難,員工可直接向地方政府勞工(動)局提出申訴,由勞工(動)局介入調查、協調,若查證屬實,將進行裁罰等後續處分。
Q7:請「生理假」會導致全勤獎金資格喪失嗎?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雇主不可勞工申請生理假而視為缺勤,並影響包括全勤獎金等福利,包括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如果雇主因此扣發全勤獎金,已經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同樣可依第38條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