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水喝
在填寫基本資料表背面,最後有一段寫一堆奇怪的條件。
例如:剛入職員工如果7天訓練天內離開,就要賠償公司所謂訓練損失費用;另一條則是,3個月內這間公司看你不順眼,可以直接 fire 你不做任何通知,最後還要你簽名。
感覺就是讓求職者一開始填寫違反勞基法的條約,政府該查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