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勞基法根本沒有"試用期"這東西,但在你報到第一天人資會請你寫約聘契約書~
內容大概就是三個月試用期的意思 (公司可以無條件要你走)
有提到說勞基法根本沒有試用期 那何必簽?
主管跟人資的意思都是 "這只是公司的例行公事簽了不會真的要你走啦~"
座位環境很老舊 抽屜已經生鏽
國小部客服處裡面比較資深的員工 (算是頭,但職位也只是客服不是主管)
會一直碎念其他同事(比她資歷淺)
甚至連才進去一個月的新人
今天沒有主動打電話"訂午餐" 就可以念好幾句....
整個辦公室超尷尬....
總之這種氣氛很難專心工作 因為會一直聽到她碎念很多東西
但都只是小事情
薪水的話就是底薪+全勤700
過試用期+1000
比編輯部還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