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求職網上寫著:
1.麵包線上各項作業:整型、烤爐、包餡、包裝機台操作等。
製作員的職缺,在網上寫明著機台的操作,但是,工作完又還包含了工作場所的打掃,令人有些不解,到底是應徵操作員?還是清潔員?
2.可配合線上輪休、輪夜班,夜班另有夜班津貼。
早班與晚班的薪資乍看之下,彷彿差了9000元,會認為是夜班津貼,但是,夜班津貼只有在晚上十點到早上六點才有,若是,上班時間變動卡在可領津貼時段的中間,而且又扣除一至二小時的休息時間,常常會出現夜班津貼根本無法領足,這樣上夜班的意義就彷彿不存在。
3.為全家關係企業-福比股份有限公司之職缺,上班地點在新竹縣新豐鄉。
這間公司雖說是全家關係企業,因為全家便利商店員工享有的福利,在這間公司僅只有全家調派下來的員工才有,關係企業或是兼職人員,也僅有上面有提到的福利。
日夜2班(一班12小時含加班,休息時間2小時) ,早班含加班費,薪資總額約33000元(月休8~9天),早班:08:00~20:00;晚班含加班費,薪資總額約42000元以上(月休8~9天),晚班:20:00~08:00 。但是,實際上卻不是這麼回事,上班時間的變更是常有的事情,就是並非上面說到的時間;若是沒加班,就是一班9小時,休息時間1小時,這個休息1小時又常常因為產線的排程,會導致工作人員無償工作。而且,休息時間並不是真的如勞基法中所說明的休息時間,那僅僅是待命或是換線整備時間,因為公司不允許休息時間離開公司。
這間公司的工作規則都未公布或公告,常常都因為發生了事情之後才會突然跑出了某些規則;於任職後,到了工作場所,也無任何訓練,僅僅由資深的員工口耳相傳的教導,常因為錯誤的訓練,導致產品的不良率提高,而,管理者都會推諉至員工的操作不當。
到這間公司求職面試時,公司所開出的條件,應等同勞動契約(如求職網上載明的上班時間、休息時間),但是,卻常常因為公司的利益,任意變更又不進行任何的勞資會議;休息時間也不肯讓員工真正的休息,還會記錄工作時間中暫離去洗手間的時間。
都很想求問,這樣公司都不怕觸犯勞基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