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
從104獲得應徵,進去做第三天才被告知試用期三天,回去收拾物品,主管還說這是實習工作
不發予薪水,告知這是違法之後,才心不甘情不願掏出$2100打發人走
嘴上還嚷嚷著這是主管自掏腰包,不是公司支付的,然後要求簽領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