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好想處
老闆娘以上班穿背心(無袖子的上衣)為主要理由資遣我 事後我說我已經為了公司購買有效子的衣服
雇主交代的事我也在期間內完成 準時下班 造成雇主不悅
本人從開始上班到離開共計十二個工作天 雇主說這十二天裡我的工作表現極差
遇到狀況不會處理
我說 雖然一開始還在適應公司的制度及作業 但經過提醒後已無再犯
雖然表現得不如前員工有二年多的資歷來的好 但仍努力學習 希望早日能獨立作業 為公司帶來效益 日後懇請指教
但雇主依然要求我必須跟老闆娘道歉 並說無法接受本人放不下身段及態度為由資遣我
試問:若本人這樣還不算放下身段 低姿態 怎樣才算是?
畢竟在公事上我完全沒有錯 為什麼需要道歉 說出"對不起" 三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