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同此公司的處理態度, 言論自由不應該侵害名譽. 匿名的方式容易讓涉世未深的年輕人勿觸法網. 此平台易造成這些年輕人被告上法院, 這平台是幫兇, 也可能會被告. 鼓勵此行為的藏鏡人躲在後面也必須要負責. 台灣經營企業很辛苦, 應該多些正面向上的力量.
妨害名譽包含公然侮辱罪、毀謗罪、毀謗死者及妨害信用,都屬告訴乃論。
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http://www.lawgov.org/law_law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