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
年前惡意資遣員工 理由是勞基法11條第四項(業務縮編) 但被資遣後隔天 馬上看到我單位在104上貼徵才文 學不到東西 幾乎沒有中生代員工 大部分是替代役 萬年OEM廠 只要會捧老闆大腿 加班演戲 狂發MAIL刷存在 就是好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