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沒有發現任何優點在勞基法之上
1.清潔人員與公司為非僱傭關係,簽訂的是承攬關係,卻又想利用你的資料向稅捐單位報資料申報工薪資給付,明顯逃漏稅之疑
2.清潔人員與公司為非僱傭關係,簽訂的是承攬關係,卻又要求參加課程,才能正式成為接案人員,並且接滿10筆訂單有提供獎金;承攬關係並不能要求績效考核、監督與接受培訓
3.清潔人員與公司為非僱傭關係,簽訂的是承攬關係,強制勞工使用公司規定之工具,並且支付押金3000,又提到每月扣除薪資,違法薪資全額給付(勞基法第22)
在合約內容也沒保證一年內歸還員工押金,(勞基法第26)只有說無承接工作時就能領回押金,意思是離職才能拿回押金。工具、服裝為勞務成本或勞工福利,成本不應由勞工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