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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雖然在「看的到之處」都有合乎勞基法最低標準,但要求員工做的事,論質與量,可都不是只有最低標準,看徵才條件便可略知一二。
一開始簽合約說好達一定條件可加薪,但當員工提出加薪要求時,老闆又搬出各種理由,要求員工另外做專案才給工作獎金(甚至不是直接加薪)。
更扯的是整間辦公室三分之二以都是實習生,為了省錢正職走了也不補正職,只會找實習生進來。實習的流動性高、交接也不完整,公司卻覺得很多事情實習生們自己應該要去知道,實在很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