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費
主任表明不會有加班費
公司在加班期間不會給予加班費
以打卡的時間來說
時常有與雇主在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外工作
也沒有另外再給予加班費
另外、雇主或主管有時候也會要求員工
在正常上班時間以外的時間工作(發傳單,招生等)
在這之後也無另外補休或給予加班費
二、勞動契約及薪資條
公司和我簽訂勞動契約
想要索取勞動契約留存
以避免日後產生的相關爭議
但是主管卻跟我說
勞動契約不能給我
我直覺地認為勞動契約應該是一式兩份
於是我問:為什麼?
主管表示:老闆說不能讓員工帶回去
另外
薪資條的部分也是不能讓員工自己留存
主管跟我說:
薪資條的內容
都可以問也可以抄
但是就是不能帶回去
主管表示這也是老闆交代的
註:民國106年之後,
勞基法新法上路,
不知道現在改了沒
三、薪資發放
公司發薪水的時候有個特別的規定
薪資以基本工資和薪資與基本工資之差額分開發放
例如:
我的薪水是28000元
公司會將其中的20008元(基本工資)
匯入我的薪轉帳戶
其餘的薪資7992元(28000元-20008元)
扣掉勞健保等其他項目
(我也忘記到底扣了甚麼項目,因為從來沒給我薪資條)
之後的餘額再以現金的方式發給員工
四、新進人員預扣薪資
公司在薪資的部份
有另一項關於新進人員的規定
新進人員的試用期為三個月
在這三個月當中
會先扣五千元的薪資
在第四個月的發薪日時統一發放
例如:
我的薪資是28000
第一個月領到的薪水是23000(28000-5000)
(並且分為薪轉和現金方式提領)
第四個月領到的薪水為
28000+(5000x3)=43000
但是,在三個月內離職之新進員工
就無法領到預扣的五千元薪資
例如:
在第二個月就離職之新進員工
就無法領到預扣的一萬元薪資
似乎真的有人在這段期間離職,且真的被扣錢,錢也拿不回來
五、休息時間
基本上一天有30分鐘的休息時間
但是這30分鐘要自己找時間
而且一天下來都是沒空閒的
吃飯也是在忙其他事情
30分鐘之休息時間形同具文
六、下班時間
通常10點下班就可以打卡走人了
但是通常其他同事都還在
因為事情還沒忙完
所以要準時走是不可能的
另外還有要輪值星
亦即等其他同事離開辦公室後的關門工作
通常也是到2230-2300左右才結束
有時候事情忙不完也會被要求提早來公司處理
不過這些額外的工作時間都是沒有加班費的
都是自己沒有競爭力沒做完活該喔 ㄎ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