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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薪資是由底薪加上"常態性"獎金計算。投保薪資是使用本薪(最低級距)投保以規避勞基法。我在職時本薪是低於最低薪資,不知道現在是否有修正。後續跟人事部門反應後才卸責說本薪投保沒問題,但在面試時有提及全薪投保,後續才做修正。(薪資部份可以參考勞基法21條)
2.會計部門連基本的扣繳憑單金額都會有錯誤,連46小時內加班費是不應稅的也無法算出,需由員工告知才做修正,但隔年仍發生相同問題,會計部門推卸是系統問題但仍不修改。(可參考勞基法24及32條)
3.特休看的到吃不到,該公司職缺大多是外包廠區駐點人員,請假需有人代班,但上面的人找不到人代班只會請你多多包涵。人事部門並會推說是你個人問題,你要請假就請假,能不能請不是公司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