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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點

一、在你拒絕簽違反勞基法之勞動契約之前或提離職之前,老闆會好聲好氣的跟你說話喔!

二、原本對勞基法一知半解,進了公司為了爭取自身利益會超級了解喔!

缺點

一、違反勞基法,公司給予勞動契約內容要求員工簽屬"自願放棄加班費"、無在職時間要求之"提早30工作日提離職"等違法條約。

二、上述勞動契約個人認為公司刻意拖到試用期間第一個月的最後一天(offer letter上提及將在第一個月給予員工)才交予員工。

三、應徵工作為行銷美編,但幾乎所有的工作都是業務助理的工作,公司原先承諾將持續徵求業務助理,但事後卻默默將徵才廣告移除。

四、上述之業務助理工作,有許多時候都要搬重物,若沒有核心肌群相關訓練,個人經驗是尾椎發炎。

五、雖然104上員工人數寫3人,但實際上只有老闆根本人自己,還有2位沒怎麼見過的投資人(只見過1位有一次拿"空"資料夾進公司)。

六、與公司協調要求更改違反勞基法之勞契合約項目無果後,提離職卻受刁難與極差之態度。

七、面試時說周六日可能會有活動,但公司使用補假的方式不給付加班費,本人接受。但入職期間發現連平日都沒有加班費,溝通後公司才表示沒有說平日加班不能補休,要求本人自己上網找換修單填寫。

◎對於上述指控,公司(好啦其實我個人認為只有老闆一人)的回應為:

第一點.「勞動契約是公司的律師寫的欸!你一直說勞契違法我覺得很不舒服!」(然後無限loop)

第二點. 裝沒聽到

第三點: 事後詢問公司,公司回應:在104刊登是要花費的,現在徵才不到,之後會再刊登。

第四點: 臭臉無回應

第六點: 本人提出兩周後離職,讓公司可以在期間內徵才交接,

老闆表示:「2周絕對徵不到人,只會讓你早走不會讓你晚走啦!」

本人:「你的意思是我什麼時候走是隨你決定我不會知道嗎?」

老闆:「你想怎樣?」

本人:「我想知道確切時間」

老闆:「我沒有依定要告訴你啊?」(還附帶超跩笑容喔^^)

第七點: 對於面試期間沒有提到平日加班費之事,公司表示:是你沒聽到吧?

最後的最後,本人之所以能順利離職並拿到其中半個月的加班費,是因為向公司表示將會請勞保局調解委員介入才免強算是順利的離職與獲得加班費(半個月)。

其實還有很多,像是勞保健保扣除費用有問題、未將本人之家人健保掛在本人名下等等,但我疺了。

最後還是歡迎勇者進入此公司工作,不要太被本人左右,畢竟是個人經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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