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之認定,應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定義,並綜合審酌
事件發生之背景、頻率、場所、行為人動機、目的及下列各款情形:
一、對特定人刻意排擠、忽視、冷落、不讓參與必要之重要會議、事務或
活動。
二、對特定人破壞或刻意阻礙其工作、利用職務刁難、刻意隱瞞資訊或提
供不實資訊。
三、對特定人以權力欺壓,刻意分配不合理工作目標或與能力明顯不符之
工作。
四、對特定人刻意散布其謠言或揭露隱私。
以後用的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