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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之認定,應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定義,並綜合審酌

事件發生之背景、頻率、場所、行為人動機、目的及下列各款情形:

一、對特定人刻意排擠、忽視、冷落、不讓參與必要之重要會議、事務或

活動。

二、對特定人破壞或刻意阻礙其工作、利用職務刁難、刻意隱瞞資訊或提

供不實資訊。

三、對特定人以權力欺壓,刻意分配不合理工作目標或與能力明顯不符之

工作。

四、對特定人刻意散布其謠言或揭露隱私。

以後用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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