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奇資訊有限公司
優點

缺點

逸奇科技/逸奇資訊/逸奇工程為同一個老闆,主要標政府的標案,水利相關電氣設備、港務公司水表、和一些小型土木工程,視標案需要使用不同的公司名稱投標

老闆和2/3員工都是行政和業務,1/3技術能力不高的工程人員,整體工作效率只有25%

職權混亂,分工混亂,時程管理混亂,就是一群外行人在胡搞瞎搞

公司流動率很高,

12月內離職10名員工,從工讀生、行政、PM、工程師、顧問、副理都有,快者1天走人,1周走人,

高於一般公司的員工流動率

積欠加班費被離職員工告到勞工局,

公司群組多次發出會延遲給付薪資的通知

108~110年共三件拖欠款項的官司,均敗訴(節錄置於本文末)

以「逸奇資訊」查詢臺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書,就可以看到老闆的名字

老闆的基本策略就是搞到你自己走,一個案子,前面最忙,做到差不多了,搞到你自己離開,

前面的走了,就不用給獎金,後面接著收爛攤的,只需要給一點獎金意思一下,大部分獎金都老闆賺走了,所以他也不怕你走,

怎麼搞專案經理,

案子執行中,老闆會在未告知PM或工程師之下,自行告知外包商更改規格或更換設備,造成案子執行困難或無法執行,衍生的問題變成不定時炸彈,隨時要中斷現有案子的工作,處理其他案子冒出的問題,都在很急的情況下,用隨便的方式先處理,然後又會衍生其他問題,變成惡性循環,

連續標很多案子,專案執行的時間都擠在一起,技術人員能力不高,人數又不夠,PM之間不協調,各自對技術人員下指令,加上老闆「適時」出手,

就這兩招搞到專案經理做不下去,自己走人,

怎麼搞工程師

一開始就打定主意要坑人,所以整間公司權責不明、分工不明,不明講讓你當PM,但是就一直派你工作,要你「處理」,反正最後案子執行得差不多了,他指派誰PM,PM的獎金就給誰領,

指派給誰,高雄辦公室一個每天載老闆上下班的女協理,和老闆自己

案子中間PM走了,也沒指派PM,就是讓工程師自己看著辦,自己喬,最後由女協理掛PM

還有一個維修工程師,勞健保自己負責,但要打卡、開會、加班,所有責任和正式員工一樣,公司只付薪水和加班費

外包軟硬體設計的工作,那個老闆說『先跟他講5個功能,其他的慢慢再加,這樣比較便宜』

這是那個老闆坑外包商的作法,要接這家公司工作的,報價請直接報原價的150~200%,因為需要Rework

與外部合作廠商合作到一半,老闆背後捅人一刀,合作廠商放話要搞掛這家公司,

找了「黑光夜視攝影機」的廠商合作,老闆自己另外找一個團隊,要COPY人家的產品,

所以裡面那些舊員工都老油條了,很會推工作,很會混,每個都想跑,但被資遣費綁住,公司不資遣,自己能力也差,就只能繼續混

員工之間互相坑,那些老油條只想著把工作推給願意努力工作、還沒搞清狀況的新員工,自己可以提前15~30分鐘偷跑下班,

外勤的就在外面混,腦子不用,該學的不學,一句不會就什麼事都沒了,外出加班到7點報8點

這家公司就是老闆有X教授的門路,牽線在政府標案撈,那個老闆還有其他生意,

臺北高雄總共就12人左右,鼻屎大的公司,高雄女協理就把公司分成4個派系,

後來高雄辦公室在老闆管理下離職的人太多,改由X教授管理,

這家公司適合敢混、敢撈、敢A、夠自私、夠強勢的人,進去能賺多少各憑本事,

不是一家可以腳踏實地工作、團隊合作、有發展性的公司,

切身之痛,希望大家能趨吉避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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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簡上 字第 183 號民事判決(19K) 111.11.16 給付委任報酬

上 訴 人 逸奇資訊有限公司

被 上訴人 鍵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本訴依系爭契約第 2 條第㈤款及第㈥款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46萬7,500元,及自108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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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勞簡上 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13K) 111.05.09 返還代墊款

上 訴 人 楊玟儀

被上訴人 逸奇資訊有限公司

上訴人依兩造之約定及民法第546條第1項、第22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代墊款289,000元及遲延利息11,577元,合計300,577元,及其中289,000元自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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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訴 字第 755 號民事判決(22K) 108.08.16 給付工程款

原   告 弓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逸奇資訊有限公司

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系爭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價金2,629,123元,及自107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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