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111年6月1日被該公司負責人以「理念不合」為由資遣,本人從來沒聽過理念不合可以做為資遣員工的理由,幸好我平時工作就有留下證據,於是向法院提起與該公司的「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訴訟歷經1個多月後,資方以20萬元與本人達成和解。
以上真人真事,給大家參考,平時工作留下證據保護自己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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