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檢舉人參考:
有關您致本大隊檢舉信箱的郵件,茲答復如下:
一、首先感謝您的來信,有關您所提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的偵查程序,警方始得發動偵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另建請您以書狀或檢具相關具體事證,至本大隊所屬各偵查隊報案,並製作筆錄,或就近至警察機關報案,依報案單一窗口處理程序辦理。
三、本大隊所屬各偵查隊地址及聯絡電話如下:
北部地區
(23156)新北市新店區安豐路66號 電話:02-22150658
中部地區
(40859)臺中市南屯區忠勇路23-7號 電話:04-23890039
南部地區
(80055)高雄市新興區六合一路130號 電話:07-2362775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30條: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第229條之司法警察官。
五、另您若無法至各警察機關單位或至本大隊所屬偵查隊製作告訴、告發之筆錄,本大隊仍會將您所提供之寶貴情資交查所屬偵查隊積極偵辦(後續聯繫告訴人及偵辦),爰本案不另行回復案情偵辦進度。
六、以上答復,供您參考,若您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業務承辦人:警務佐 張逢祥
聯絡電話:(02)22150711轉5102
192.168.1.169:1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