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有好同事
1、當初面試說好的條件於實際上班後條件不符
2、未依勞基法規定幫我入勞健保,及未及時辦理新進員工資料,拖到我已經上班8天了還是沒辦理
3、工作壞境極為髒亂還有死老鼠腐臭味,據說不只一次了
4、離職了積欠的薪水到現在還是沒給
*約定試用期 並不違法《勞動基準法》但針對試用期間中的法律關係,勞委會有解釋令指示,試用期間中的勞工也有勞基法的適用。因此不論工作時間、休息、例假日與國定假日的休假、加班費、工資給付、職災補償等,雇主對於試用期間中的勞工,一樣都不能減少。而且,雇主也必須為試用期間中的勞工加保勞保,以及按月提撥勞退金。最重要的是,就算試用不合格,無論勞工提供勞務時間有多長,即使只有1天,雇主也必須依法給予工資以及按比例計算資遣費,並且不得預扣工資做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否則雇主違反勞基法第22條全額給付原則,依法會受罰鍰處分。
*未依入加勞健保以違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