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江耀宗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北市勞動字第10542857300號
106/01/16
勞動基準法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未給予至少三十分鐘之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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