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字號】105,重訴,356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原   告 王OO 

      王OO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OO律師

被   告 宇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OO 

訴訟代理人 顏OO 

      蔡OO律師

      魏OO律師  

      吳OO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王OO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肆仟壹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王OO新臺幣伍佰伍拾捌萬零陸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王OO以新臺幣參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肆仟壹佰伍拾元為原告王O

O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王嘉玲以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佰伍拾捌萬零陸拾元為原告王OO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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