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105,重訴,356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原 告 王OO
王OO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OO律師
被 告 宇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OO
訴訟代理人 顏OO
蔡OO律師
魏OO律師
吳OO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王OO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肆仟壹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王OO新臺幣伍佰伍拾捌萬零陸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王OO以新臺幣參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肆仟壹佰伍拾元為原告王O
O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王嘉玲以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佰伍拾捌萬零陸拾元為原告王OO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