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字號】105,司票,6267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267號

聲 請 人 信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OO

相 對 人 夏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OO

相 對 人 孟OO

      許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交付聲請人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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