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105,司票,6267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267號
聲 請 人 信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OO
相 對 人 夏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OO
相 對 人 孟OO
許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交付聲請人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