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105,重訴,221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裁判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范振鐘
李明哲
被 告 夏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OO
被 告 孟OO
孫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柒佰參拾伍萬零玖佰伍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二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拾肆萬壹仟壹佰壹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